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受理审查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关于委托审查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资质审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审查的事项及时间
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划分,工程勘察企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不含与省水利厅联合审批资质)由市住建局受理、审查。
二、受理、审查事项的审批程序
1、企业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申请资料。
2、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进行初审、复审,并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审查意见及申请企业的人员、业绩等信息。
3、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住建局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在网上进行公告。公示有异议的企业按原申请程序在公示期(7个工作日)内提交网上陈述资料,市住建局对陈述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后无异议的申请事项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不同意的申请事项网上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
4、省住建厅公告后的企业可自行在审批平台上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事项办理所需资料
(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10)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2、延续建设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1中所列第1、6、10项所列资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3、企业增项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中所列第1、4、6、10项所列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5)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二)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1、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9)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1)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2)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13)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2、企业增项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需提供);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10)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3、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承诺证明;
(1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5)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联系人:刘秋一 电话:0728-695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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