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我局起草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精神和长江大保护这一国家战略,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明确提出“根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征收污水处理费”。
2021年4月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488号),要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不断提高征收率。
202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了由我局拟定的《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原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16日,由我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6日。
有效期满后,我局结合前期征收情况,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属地人民政府等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征收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总则。围绕国家、湖北省对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
2.征收管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
3.职责分工。明确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属地政府职责分工。
4.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5.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新《办法》对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还对部门名称和部分细节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实施解释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与建议,请与我局联系。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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