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政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潜自然发〔2024〕3号和《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文件规定,对企业和群众可享受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公示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包括政府原因导致变化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9、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10、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的;
1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的;
14、廉租住房、公共租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1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6、免收企业间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费;
17、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险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18、国家法律,法现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前产资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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