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纸则》、《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等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鼓励当事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含全款购房、贷款购房)、二手房等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第一时间在线上通过湖北政务网或鄂汇办APP网上服务平台或在潜江市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合同签订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主动宣传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权利。签订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要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条款纳入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物权协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卖方、抵押人有积极配合购房人、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义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申请环节
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前移至开发企业、银行及政务服务网,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动产买卖或抵押当事人按照约定通过湖北政务网或鄂汇办APP网上服务平台等提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线下申请: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动产买卖或抵押当事人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现场申请。
(三)发证环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预告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电子证照。
三、受理情形和申请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1.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3.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具体详见潜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办事指南》。
四、证明效力
(一)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五、登记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特此公告。
潜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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