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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4〕5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21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09:51:2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09:51:2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8-22 09:51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纯政,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46.02平方米修建公墓。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公墓占用土地3146.02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2162.39平方米,占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7平方米,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7.8平方米,其他土地954.66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146.02平方米,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卢纯政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卢纯政的询问笔录。

四、现场勘测笔录。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三区三线比对图。

七、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46.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46.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146.02平方米。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146.0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罚款15730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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