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王场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王场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显兴,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王场镇。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王场镇胜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752.08平方米建设潜江高新区智慧园区整体提升项目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4年4月开始,占用潜江市王场镇胜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752.08平方米建设潜江高新区智慧园区整体提升项目。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智慧园区整体提升项目占用土地20752.08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656.28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胡显兴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胡显兴的询问笔录。
五、现场勘测笔录。
六、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三区三线比对图。
八、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752.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潜江市王场镇胜利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752.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656.28平方米。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0752.0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20752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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