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云尚殡葬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云尚殡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DBAAGT1W。法定代表人:王良军,男,汉族,住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陈华俊,男,汉族,住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在人文纪念园建设项目中,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负责的潜江市人文纪念园项目,于2019年10月9日,经潜江市发改委批复,以潜江市2021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请项目用地,并于2022年4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2〕678号,批准建设用地2.4224公顷(折合36.34亩)。该项目位于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刁庙村,于2023年3月开工,主要建设纪念堂、人行步道、花坛、围墙等建筑设施。此后6至10月陆续出现土地卫片图斑,经现场勘测,扣除已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906.18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被占用的土地为林地906.1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法人身份证明书。
三、王良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陈华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陈华俊的询问笔录。
七、潜江市发改委立项文件。
八、潜江市2021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人文纪念园超面积占用土地现场勘测图(4份)。
十二、人文纪念园超面积占用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图比对图表(4份)。
十三、人文纪念园超面积占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区三线图比对图表(4份)。
十四、现场照片(8份)。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906.18平方米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9061.8元。
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恢复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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