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资罚字〔2024〕1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860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16:16:0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16:16:0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资罚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5-27 16:16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唐新华:

违法当事人:唐新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骑机动三轮车进入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内使用油锯将森林公园管理处内保护的白杨树盗伐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27日,你骑机动三轮车进入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内使用油锯将森林公园管理处内保护的白杨树盗伐。经现场测量,盗伐白杨树原木1棵,共10段,树积为0.41立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盗伐白杨树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唐新华身份证复印件。

二、询问笔录。

三、勘验、检查笔录。

四、原木检尺记录表。

五、关于对涉案林木价值评估的函。

六、市森林资源资产证评估中心复函。

七、现场扣押没收照片。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盗采的树木0.41立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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