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军:
违法当事人:彭先军,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东方居委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占用潜江市竹根滩镇彭洲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墓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开始,占用潜江市竹根滩镇彭洲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3.78平方米修建墓地。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墓地占用耕地243.78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43.78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彭先军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彭先军的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测笔录。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三区三线比对图。
六、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243.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潜江市竹根滩镇彭洲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43.78平方米。
三、对你非法占用243.7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43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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