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7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9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14:47:5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14:47:5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7号)

发布日期:2025-05-21 14:47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姚立军:

违法当事人:姚立军,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龙湾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占用潜江市龙湾镇龙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钢构大棚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7月开始,占用潜江市钢构大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69.54平方米修建钢构大棚。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钢构大棚占用林地1471.29平方米,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98.25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1869.5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姚立军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姚立军的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测笔录。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三区三线比对图。

六、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398.2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潜江市龙湾镇龙湾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98.25平方米建筑及其他设施。

3、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1471.29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1471.2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用途。

4、对非法占用的398.2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39825元;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471.29平方米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14712.9元;罚款总金额54537.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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