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发亮:
违法当事人:林发亮,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张金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占用潜江市张金镇张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802.47平方米修建钢构棚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开始,你擅自占用潜江市张金镇张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802.47平方米修建钢构棚。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钢构棚占用商业服务用地4779.01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23.46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4802.4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5年1月22日,我局对你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林发亮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林发亮的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测笔录。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
七、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802.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潜江市张金镇张金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802.47平方米。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4802.4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48024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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