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5253 主题分类: 土地;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10:50:0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10:50:08 名  称: 潜江市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11 10:50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行为,规范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  市局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件查处中对耕地林地破坏程度有异议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或者相关部门函请协助进行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林地破坏,是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市辖区内的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担任,聘请土地、农业、林业、规划、测绘专家(副高以上职称)为成员,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鉴定条件】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办案人员判定有异议,需要对涉及的耕地林地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或者林地,经市局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被认定为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或者林地的;

(二)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三)非法占用的林地中,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行为定性】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林地植被及种植条件涉嫌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的 ;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或者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及其它污染物的;

(四)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林地,破坏耕地林地植被及种植条件的。

第七条【程度定性】  耕地林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轻度破坏:
  1.在耕地或者林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面积5亩以下,且不占基本农田的;

2.在耕地或者林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植被等,造成耕地耕作层、林地植被破坏10公分以下,种植条件遭受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一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轻度破坏的。
   (二)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无法耕种的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10亩的(含5亩) ;

2.在耕地或者林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林地植被破坏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含10公分),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的;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二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中度破坏的。

(三)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度破坏:

1.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含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含10亩),在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含5亩),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含10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在耕地或者林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林地植被破坏20公分以上(含20公分),种植条件遭毁坏无法耕种的;

4.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5.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重度破坏的。

第八条【不需鉴定情形】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擅自改变耕地林地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单位可以不经过鉴定直接判定为耕地林地遭到破坏,破坏程度参照第七条标准执行:

(一)已经形成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基施工完毕,建筑标高达到正负零及以上;

(三)基坑已经开挖,或者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

(四)已对耕地林地进行硬化。

第九条【申请鉴定】  申请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经相关科室确认的涉案地块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和地类情况表;

(三)涉案地块的实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

(四)涉案地块的遥感影像图、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鉴定程序】  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并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

(二)鉴定委员会在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鉴定地块实地勘查后,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

(三)鉴定委员会适时召开会审会,对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组织会审并制作《会审纪录》;

(四)由市局根据《会审纪录》出具《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  参与鉴定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完成时限】  鉴定委员会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特殊终止】  鉴定委员会在完成鉴定工作前,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林地种植条件,经申请单位现场勘踏确认后,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四条【责任】  相关人员应对鉴定(技术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鉴定(技术认定)过程中不得向其他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技术认定)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经费】  耕地林地破坏程度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勘测、技术认定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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