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029 主题分类: 土地;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03日 00:00:00 文  号:潜土资办〔201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3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3 00:00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局系统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凭公函或上级通知接待。上级和友邻单位来局检查、考察等公务活动,统一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附派出单位公函),报相关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后,交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按每人50元标准,安排到机关食堂进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二条 在公务接待中,不得违规超标准,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三条 有食堂的单位,一律安排在食堂进餐,特殊情况需要到社会营业餐厅接待的,应当采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结算点,开支转帐,杜绝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公务接待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进餐发票、POS(公务卡)小票等凭证。局机关由后勤服务中心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按财务程序报账。局系统各单位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把手审签后,报市局财务科,财务科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报账。对无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审批单应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五条 局系统城区以外的分局、所干部职工到市局办事,需要就餐的,由相关科室或本人告知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登记并经就餐人签名后,安排到食堂吃职工工作餐。局机关特殊情况统一安排突击加班需要集中就餐的,相关科室填写加班进餐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后,由后勤中心安排到食堂吃工作餐。

第六条 加强公务接待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审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接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支、不按规定开支的接待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局系统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局机关科室人员出差,报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市外出差报局长批准,局系统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市外出差报市局党委联系点的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三条 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禁止出租小汽车的士票报账,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含局机关)干部职工到武汉出差,原则上必须乘坐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报市局分管小车办领导批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费用。局系统干部职工出差住宿严格按标准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宾馆住宿,在市财政对住宿标准暂未确定的情况下,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的标准执行,据实报销。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暂定按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执行,待上级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凭公务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财务程序报账。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 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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