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印发《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08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0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印发《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00:00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土资发〔20173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印发《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7日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要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组的决定和指示,下级服从上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优质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坚持政务公开,阳光作业,接受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勤于实践,讲求实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局长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处理涉及局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经请示局长后,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六条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或分管其他方面的工作。参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会议分发的相关文件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处,交有关科室办理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业务办公会等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及时报告,并向局其他领导通报。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问题同时向局长汇报。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作。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通知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并通知。应由局长参加而不能参加的,由局长按规定向相关领导请假,并指定局其他领导参加;应由其他局领导参加而不能参加的,由应参加领导按规定向会议(活动)组织者请假,并安排相关科室长参加。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文件,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贯彻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度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度。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局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有关业务科室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事项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有关业务科室协助办理。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要按照《潜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重点工作部署、重大规划计划、重要请示报告等,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机关党的建设、重要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和表彰惩罚等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资产处置、违法案件查处等疑难问题事项须经局业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廉洁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科室重大事项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局属各单位涉及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第十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局信息档案中心在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涉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市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局新闻发布和信息宣传工作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为市局新闻发言人,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市局对外发布重大新闻。

第二十条 规范业务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非本局工作人员查阅未经归档的业务资料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查阅;查阅已经归档的档案资料的,须报请分管档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建立档案查阅台帐。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提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科室起草行政应诉诉状,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与局法律顾问共同定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重大及有影响力的案件,局长应当出庭应诉。局长不能出庭的,根据诉讼涉及的具体业务事项,应当委托分管局领导出庭应诉,并书面向法庭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办负责,安排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人员在接访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或分管局领导到场接访,接访科室(单位)应配合局信访办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市委、市政府信访事项涉及我局工作职责的,有关科室(单位)及分管局领导要根据局长安排及时前往接访。建立局领导定期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应定期到信访室接待来访,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随同接访。落实局领导包案制度,各分管局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涉及的信访案件包案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方面考评。由局人事科负责按年度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明确问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实行督办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会议、文件和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局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按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督查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组织落实和督办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局监察室反馈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督办检查定期通报制度。局监察室对督查事项要做好记载,每季度以《督查通报》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议主要有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业务办公会议。并适时召开全市性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局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地震局专职副局长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局人事科科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局党组会的主要任务:(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重要会议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二)讨论决定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改革、方针政策,安排部署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三)审议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决议、决定;(四)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五)讨论研究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和表彰惩罚等事项;(六)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需要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局党组会议议题须在会前由人事科征集,一般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事先提出建议,再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应提前告知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局党组会议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具体事项做出决定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步骤一般为听取有关人员汇报、与会人员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党组书记最后总结发言。

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应会前充分动议和酝酿,并按程序表决。局人事科负责会议的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检查督办。局党组会会议纪要由局人事科负责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及与会议有关的科室长、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的重要决议;(二)审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及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草案;(三)讨论研究全市国土资源有关政策,部署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审议全市国土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四)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五)听取各科室、局属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提出,填报议题申报表,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提请局长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议题,事先应经过充分协调,做到意见基本一致;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应注明各方意见。汇报单位需提前准备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前2天报局办公室汇总。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分管领导负责检查督办,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各议题牵头科室(单位)负责起草,局办公室文字把关后汇总送签,分管领导审核,报送局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业务办公会由分管业务的领导主持,根据内容需要,局长、有关局领导、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务办公会的主要任务:(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验收审批;(三)农用地转用审查、违法案件查处意见审查、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新立及变更审查(批);(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价格备案;(五)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六)各科室(单位)工作中无法决策的疑难问题等。

业务办公会议议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提出,填报议题申报表,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交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落实,分管领导负责检查督办,会议纪要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局办公室文字把关后送签,分管领导审核,报送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除上述会议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通报前段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沟通有关情况。会议不定期召开,不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不印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局党组会议应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局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请假,局业务办公会、局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或需各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经局长审签后报市政府批准;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全市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工作会议和非全市性的小型座谈会等,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召开。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事程序。以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全面推进网上办文,市局系统内公文应从电子政务内网运行。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须从局机要内网运行。各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核稿,由局办公室在局内网报送局领导签批。紧急或涉密公文在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用纸质签发。市局制定的各类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送局长签发。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一律不予印发。局机关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八条 凡经市国土资源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登记、分送、督办、立卷、归档、清点、销毁。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局属各单位不得将请示、报告等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办理。特别紧急公文必须先呈局领导审批或送相关科室办理的,经局办公室登记后可先送签,办结后必须交局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审签文件时,对办公室呈请批示的公文应当提出明确的批办意见。如对拟办意见无异议,应当签署同意办公室意见。如拟办意见为送局领导阅示的,或者对拟办意见有补充以及不同意拟办意见的,局领导应当做出明确的批示。对涉及需要2个以上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分管局领导应当明确1个科室(单位)为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公文。局长签批后,文稿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如需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重新启动公文审签流程。特殊情况下,局办公室可对涉及部门较多、办理时限较紧的公文先行分办到相关科室(单位),由承办科室(单位)先行办理。承办科室(单位)不得以分管领导未审签为由拒办。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函件和简报分为“中共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冠以“中共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衔头的函件和“会议纪要”、“国土资源简报”等。

“中共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出党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批复下级机关党组织事项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党组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组书记签发。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用于以局名义上报行政工作请示、报告及下发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

“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公务和单项专业性工作等。由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

冠以“中共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一般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答复和请示问题时使用,一般以函件形式印发。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会议(培训)通知一般以“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函头印发,在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会议(培训)的分管领导签发。

“国土资源简报”由局办公室负责编辑。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 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和市局对外签订合同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拟定文稿或合同,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能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审签。

第四十二条 全局综合性文件及局长讲话材料由局办公室或局长指定科室负责起草;专业性文件及分管领导讲话材料由相关科室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科室负责起草,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审查,并按程序上报。上行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分送,下行文及平行文由拟文科室负责报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通过会议、电话和面商可以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行文。局属单位一般性工作可以口头请示解决的,不应再书面请示。请示、报告实行一文一事制度,报告不得附带请示事项。局领导讲话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以简报形式印发。

第四十四条 中共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印章由局人事科保管并做好用印登记,由局党组书记批准使用;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保管并做好用印登记,由局长批准使用。局长私章因工作需要由相关业务科室保管并做好用印登记,由局长批准使用。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要注重深入调研,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六条 重视与各部门和地方的工作关系。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局长审批。涉及国土资源有关政策问题的,要及时与其沟通,主动进行协商,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外事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局严格控制举办和参加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剪彩等活动,确需举行或参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赠送礼金礼品。

第四十九条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局后勤中心归口管理。承办科室凭视察、调研、检查方案和交办通知、公务函等制定接待方案呈请分管后勤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签后进行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应控制范围、严格标准,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审批严格、及时报销。

市以上领导和镇(区、场、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来局,由局长、相关分管领导接待,办公室负责协调;外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市直单位的同志来局,局长或相关分管领导接待,对口科室(单位)协调;各镇(区、场、办事处)其他负责同志来局接洽工作,由办公室协调,并报告相关分管领导,由相关分管领导或指定专人接待;新闻单位记者来局进行新闻采访和联系工作,由办公室接待,必要时,请相关分局领导或局长出面接待。城区以外基层单位到市局办事或局机关下基层调研需要进餐的,安排工作餐,中餐不得饮酒。各类会议用餐由会议召集人决定,相关科室拟定具体方案报送局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和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动配合做好上述接待工作中交通、生活、住宿、会场等方面的安排。

第十章  党政信息

第五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党政信息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党政信息工作纳入市国土资源局总体工作部署及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党组领导下的信息工作联动机制。局办公室是党政信息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局地质环境科、局矿产开发科和局信访办分别是地质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和信访维稳类信息责任主体,其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职工作内的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局办公室安排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均应安排专门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于每年年初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三条 信息收集与报送的范围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以及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三)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效新经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新建议;(四)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与评价,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人士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建议;(五)重要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和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紧急情况、重要紧急动态,以及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七)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月25日前应将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情况报送市局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调研情况与工作动态等。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机制,实行重要紧急信息报送24小时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值班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当日带班领导及分管局领导报告,确保掌握和报送最新情况。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局领导研判结果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重要紧急信息要事发前报告苗头性、预警性、倾向性情况;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突发紧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情况;事件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事件原因、趋势分析、下一步工作;事件结束后及时报告总体情况、工作成效和经验教训。

一般紧急信息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或者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口头报告最迟不晚于事发后30分钟,文字材料报告最迟不晚于事发后1小时。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要求文字反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2小时续报一次进展情况,较大突发事件或省、市领导批示的事件,每天下午4点前续报一次,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3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第五十七条 市局重要紧急信息报送第一顺序是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按要求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应先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沟通衔接。

局办公室接到重要紧急信息时,应当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起因,造成的影响及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有关领导是否赶赴现场,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急需解决的问题等进行认真核实。

第五十八条 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网络舆情处置要立足客观事实,遵循舆情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逐步建立政务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回应、处置机制,局信息档案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沟通联络、信息反馈,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网络舆情信息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拟定书面回复材料,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信息档案中心统一回复。重大事件需报局长审签后回复。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全年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紧急信息或者谎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年度信息工作通报表扬资格。

第十一章  请假销假

    第六十条 局长离潜出差或休假及请假,由本人事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局办公室负责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离潜出差或休假及请假,应提前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告知局办公室。局领导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不误。

第六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潜出差、休假及请假,应提前向联系点领导报告,经局长批准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潜出差、休假及请假,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搞好工作交接,向局人事科备案、同时告知局办公室;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按程序报经局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离潜出差、休假及请假,须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章  政务值守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双值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守土有责、驻地带班。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

第六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政务值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务值守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工作。局办公室主任是政务值守工作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当天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做好政务值守各项工作:(一)接听来电。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来电,精炼、礼貌应答,重要来电要准确、详细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来电方报送书面材料;(二)信息接报。负责局加密网文件接收。对文件中涉及的会议通知要及时报告当时带班领导。对重要情况(含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值班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三)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并妥善完整保存《政务值班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来文来电办理、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等)、交接班情况(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交办的有关事项、交接时间及交接班人员姓名)等。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记录应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楚;(四)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保证值班工作全天候无缝对接;(五)保密制度。值班人员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六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以及局属各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第十三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国土资源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或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第七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定,局长同意后方可以发布。

第七十一条 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规范市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旷工,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严于律,廉洁奉公。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的“六条意见”及市委“实施细则”和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二十二条措施”,认真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则未及事项按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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