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总工会文件鄂工发〔2018〕6号《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一、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之规定,依法获得。其来源为: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即各单位工会会员按总工资0.5%的标准,向所在单位工会缴纳会费。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的工会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年度工会经费预算额度执行。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
1.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2.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医疗互助等。
3.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学习资料、表彰奖励、召开会议及工会办公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二)支出项目及标准。
1、工会会员福利。
(1)节假日慰问。全年共6个节日,即元旦节、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每个节日给职工发放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全年总开支控制在人平1200元以内。节日慰问品以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为主,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2)职工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3)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2、工会会员慰问。
(1)职工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职工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当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2)职工本人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限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吊唁,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3)工会开展职工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吊唁、职工退休离岗等慰问活动,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3、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会议、文体、宣传等活动
(1)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会议、宣传、参加市局以上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本单位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确需用餐的可按人平不超过40元/餐标准就餐。春、秋游活动仅限于在本省内,且须当日返回,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
(2)文体比赛活动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设置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一般只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三等奖每人奖品(或奖金)不得超过200元的标准。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3)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500元。凡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的,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市局工会组织文体比赛活动,需要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4)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4、其他支出标准同样参照鄂工发[2018]6号文件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潜土资办〔2015〕3号废止。
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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