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10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15:45:1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15:45:17 名  称: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0 15:45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优势,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网打尽、一窗受理”,简政放权事项“应放尽放、能简就简”的目标,现就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报件方式和审批时限

(一)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矿业权报件。利用湖北省政府“互联网+放管服”政务系统,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矿业权案卷的统一申报,省级政务平台完成前置审查预收件后,同步推送到省、市(州)、县三级同步审批,将原来的40个工作日压缩到12个工作日。其中,省厅各处室分审7个工作日(含市州、县局审查及提交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矿管处意见汇总3个工作日,厅领导签批2个工作日,市(州)、县级同步审批工作并行完成。实现从收件开始到完成审批,工作时限总计12个工作日。上述审批时限均是建立在报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厅将下达补充说明告知书(详见附件1),将报件作挂起处理,报件处于暂停(补正)状态,挂起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需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及项目情况复杂需上专题会或党组会研究的矿业权报件,在汇总意见阶段作挂起管理,报件处于暂停(资料核实)状态,挂起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做好矿业权申请与生态红线范围衔接。省厅将不涉及生态红线的矿业权名称、坐标、许可证号录入报件审批系统,作为前置审查的要件内容,对不在生态红线清单内并通过了前置审查的矿业权报件,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可能涉及生态红线或申请矿业权新立、划定及扩大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的,申请人提供省环保厅出具的不涉及生态红线的核实意见,省厅审核通过后,将矿业权相关信息录入报件审批系统,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一是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30号)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函,核查意见函为报件能否受理的要件之一。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报件申请前,应先向矿业权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核查意见函。在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后,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三级交换系统将核查意见函上传省厅。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件能否受理出具意见,有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的予以受理,无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的则不予受理。二是报件推送至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意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件资料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意见,并各自通过三级交换系统将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造成超期的,省厅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

    二、调整会审处室

根据矿业权的报件类型不同,对省厅会审处室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下表:

序号

报件类型

会审处室

调整前

调整后

1

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新立、变更范围

规划处、地勘处、

资源处

规划处、资源处

2

探矿权延续、变更、

保留、注销

资源处

资源处

3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范围

规划处、环境处、

资源处

规划处、环境处、

资源处

4

采矿权延续、变更

规划处、环境处、

资源处

资源处、环境处

5

采矿权注销

环境处、资源处

环境处、资源处

会审处室和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职责详见附件2。

  三、调整审批程序

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于延续、注销、保留类等不复杂,且各市(州)、县(市、区)和厅相关处室均无异议的报件,矿管处不开会审会,直接汇总意见。对于新立、划定及变更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类报件,以及情况复杂、有争议的其他类报件仍需开会审会,并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上专题会,根据专题会意见决定是否需上厅务会、党组会研究。

四、调整报件申请资料

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30号)要求的报件资料基础上,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省厅对报件资料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详见附件3)。新立、划定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及变更开采方式类报件需按照“净矿业权”出让程序办理(详见附件4)。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程序进行优化、简化,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明确矿业权审查责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补充说明告知书

2.会审处室及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职责

3.探矿权、采矿权报件申请资料

          4.“净矿业权”出让程序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补充说明告知书

                                    编号:                 

 

                (单位名称):

      日,我厅受理了你单位                    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后,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说明,于      日之前,将上述补充说明材料(附光盘)送我厅,如未能按时报送上述补充说明材料,该申请事项将在网上自动退件。补充说明期间审批事项设置为暂停(补正)状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会审处室及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职责

 

    厅规划处:申请项目矿种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采矿权申请范围是否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等条件和要求。

    厅资源处:探矿权新立申请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是否已有上表储量,转入详查时申请人是否提交勘查报告、办理查明储量登记和汇交地质资料;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与储量估算范围比对;是否有工程压覆;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交相应储量报告和办理储量占用登记;探矿权申请:转入详查时申请的勘查作业区范围相较查明资源储量范围是否合理;申请保留时勘查程度是否满足矿山生产建设的需要;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是否满足矿山生产建设的需要;矿区范围相较储量估算范围是否合理;储量增加矿山是否应补缴价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厅环境处:审查采矿权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

在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后,相关处室的审查职责由承接部门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是否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申请人、勘查单位、出让人和受让人是否有尚未完成整改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和不诚信行为;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采矿权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是否及时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申请人是否欠缴相关税费;矿业权许可证已经过期和矿业权出让合同过期的,是否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的证明文件;申请延续的探矿权勘查面积是否按要求缩减、勘查设计是否评审;申请保留的探矿权项目勘查程度是否达到保留要求、保留面积是否按查明资源储量范围缩减;申请转让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对于采矿权申请,还应审查是否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资源储量是否达到开采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进行复核,对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附件3

 

探矿权、采矿权报件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一、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

(三)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

(四)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

(五)净矿业权出让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报告(附交通图、地形图);发改、经济、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安监、信访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勘查开采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方案的公示资料;涉及原矿业权人固定资产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评估的评估报告);

(六)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相关文件;

(七)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招拍挂出让项目:A、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2)政府出资项目:A、当地政府出具的《下达勘查任务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勘查专项费用任务书》和当地政府与国有地勘单位之间关于暂时持有矿权的勘查合同,矿权人出具的勘查工作结束后注销探矿权承诺;B、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协议出让项目:A、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请示和批准文件;B、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4)已设中大型矿山深部探矿项目:A、县级人民政府意见;B、采矿许可证复印件。C、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八)变更勘查范围和矿种预核准的,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项目还应提交:A、勘查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B、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或招拍挂取得增加勘查范围的成交确认书;(2)变更矿种项目还应提交:A、原矿种和拟变更(增加)矿种合编的勘查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B、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或招拍挂取得变更(增加)矿种勘查范围的成交确认书。

二、探矿权新立

(一)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二)探矿权新立申请书;

(三)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

(四)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五)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相关文件;

(六)安排坑探工程的,提交坑探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批准文件;

(七)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招拍挂项目还应提交:A、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B、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C、勘查合同、勘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2)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A、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请示及批准文件;B、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C、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D、勘查合同、勘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3)已设中大型矿山深部探矿项目还应提交:A、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B、勘查合同、勘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4)政府出资项目还应提交:A、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B、勘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5)基金项目应提交:A、项目合同、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

三、探矿权延续

(一)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

(四)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六)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安排坑探工程的,提交坑探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批准文件;

(九)申请探矿权延续,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变更勘查阶段:A、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文件;B、下一阶段勘查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2)同一勘查阶段: A、按勘查作业范围面积缩减首次发证时的25%编制的前期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四、探矿权保留

(一)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二)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三)按查明资源储量范围提交保留区块范围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

(四)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申请,或者需要在未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的情况下保留,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首次保留的,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五、探矿权变更

(一)变更勘查作业范围、矿种登记

1. 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 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3. 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批复;

4.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5. 勘查许可证原件;

6. 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

7. 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变更矿种规定的资料;

9.同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登记

1. 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 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3. 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出具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扫描)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还应出具以新名称与地勘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4.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人,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无变化的工商变更登记表单;(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5. 变更地址的申请人,出具营业执照(扫描)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表单;(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6. 同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 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填写);

3. 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受让人填写);

4.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5.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6. 探矿权受让人勘查委托合同;

7. 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 勘查许可证原件;

9. 继续勘查的,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

10. 同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11. 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12. 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凭证;

13. 受让人出具涉及以下内容的承诺书:(1)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或因矿产资源压覆等原因无法转采时责任自负;(2)知悉相关产业政策,因产业政策等原因无法转采,责任自负(如钒矿项目,受让人应知悉鄂环发〔2005〕37号文的有关内容);(3)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14.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有偿化处置的凭证(缴款通知及发票)。

六、探矿权注销

(一)探矿权人申请报告;

(二)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三)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

(四)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发票等有关凭证;

(五)勘查许可证原件;

(六)项目完成的,提交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

(七)有查明资源储量的,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八)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情况说明;

(九)政策性原因关闭的,只需出具1、2、5项资料和政府政策性关闭该项目的文件。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四)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五)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初步方案;

(七)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直角坐标);

(八)净矿业权出让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文件;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报告;发改、经济、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安监、信访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县级政府制定关于勘查开采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方案的公示资料;涉及原矿业权人固定资产的,县级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评估的评估报告);

(九)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时,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 探转采的还需提交: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 协议出让的还需提交:A、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申请材料或协议出让批准文件;B、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3. 招拍挂出让还应提交:A、市(州)国土资源局其它申请文件;B、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或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请示文件;

4.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矿种、探采整合的:A、扩大矿区范围限于扩大周边零星资源的;B、变更矿种包含增列矿种的;C、探矿权采矿权之间有资源储量的,上述三种情况均按招拍挂程序办理。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据等材料);

(四)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外商申请的);

(六)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九)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十)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十一)煤炭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十二)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与埋桩定界材料;

(十三)申请采矿权新立时,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 探转采的还需提交:A、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B、勘查许可证复印件;C、探矿权注销文件;

2. 协议出让的还需提交:A、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B、协议出让申请或批准文件;C、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3. 招拍挂出让的还需提交:A、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B、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C、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采矿权变更申请时,对出让合同已过期、采矿许可证过期申请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影响,可以办理的证明文件。

(一)扩大矿区范围

资料清单按招拍挂新立登记要求办理。

(二)变更矿区范围—探采资源整合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 变更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直角坐标);

10. 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

11.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2. 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不涉及资源储量的可以办理,有资源储量的按招拍挂程序办理。 

(三)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井巷工程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 变更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直角坐标);

10. 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

11.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井巷工程不压占资源储量的意见。

(四)变更、增列矿种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按“净矿业权”出让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出让方式办理,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已设采矿权不能增列第三类矿产矿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增列矿种申请资料要求如下: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变更前(设立矿权时)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必须含拟增列矿种的资源);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 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10.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增列矿种的说明;

11. 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五)变更开采方式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方案应含安全论证内容);

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开采方式的说明。

  (六)仅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 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8. 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七)转让变更登记

1.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受让人提交);

2. 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的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且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8.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情况说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变更;因司法判决变更采矿权人的,自采矿权过户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9. 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10.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11.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承诺书;

12.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意见;

13. 申请采矿权转让时,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集体)企业的还需提交:A、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材料;B、经评审备案或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C、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D、受让人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承诺;E、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说明文件;F、受让人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G、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开发与生态复绿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H、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I、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J、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 ;

    (2)非国有(集体)企业的还需提交:A、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材料;B、经评审备案或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C、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D、受让人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承诺;E、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说明文件;F、受让人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G、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开发与生态复绿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H、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I、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

(3)委托交易机构的还需提交:A、矿权人与交易机构签订的转让委托书。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应附所在集体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交易机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八)变更开采规模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 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直角坐标);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凭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 重新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需补缴收益的,签订合同缴纳收益;

8. 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股份构成说明;(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9.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

四、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据等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县、市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或近三年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报告(只需纸质)及其评审备案意见;

(九)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注: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提供);

(十)对出让合同已过期、采矿许可证过期申请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影响,可以办理的证明文件。

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股权组成说明(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化处置完成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六)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七)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八)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九)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登记资料;

(十)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说明文件;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十二)因政策性关闭的,只需出具3、4、7、9项资料及政府关闭矿山的文件。


附件4

 

“净矿业权”出让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鄂办文〔2018〕2号)的文件要求,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以招拍挂方式为主的竞争性出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净矿业权出让工作后,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资料向出让机关申报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矿区范围),申请审批授予的基金项目除外。 “净矿业权”出让程序如下:

一、现场踏勘

政府组织本级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安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地形地貌、自然地理、已有矿权设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划的情况、居民点、道路情况、风险评估的问题、矿业权设置的利弊分析、解决办法及建议等;

 二、出让条件审查

 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设置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一)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审核产业政策、矿产品目录清单及项目立项;

(二)国土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地质灾害、产业政策等矿业权设立条件审查;

(三)环保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保护及水土保持;

(五)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规划及林地保护;

(六)安监部门负责评价安全可行性;

(七)信访维稳部门负责评估社会不稳定因素;

(八)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三、制定“净矿业权”处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净矿业权”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二)合规性情况;

(三)补偿安置情况:指矿产勘查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收益共享等问题的补偿;

(四)可行性论证:从政策、经济、生态环境恢复、安置、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处理意见。

四、处置方案公示

受委托或被指定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净矿业权”处置方案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净残值评估

对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内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的固定资产的(仅限不动产,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等)净残值部分,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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