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593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09:00:00 文  号:鄂自然资规〔2026〕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09:00:00 名  称: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6 09:00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复垦条件审核与保障

(一)严格复垦方案审查。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时,要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重新提交审查;对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其临时用地审批。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变更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应在三个月内重新编制或修订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二)强化复垦资金管理。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临时用地审查通过后将土地复垦费用足额预存入申请人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银行建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或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规范银行保函使用。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项目申报时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在银行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型独立保函,保函应载明责任人、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索赔条件等内容。

保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函开立银行为担保人,临时用地申请人为被担保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受益人;二是担保事项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三是担保金额为经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四是担保期限自银行保函的开立之日起,至临时用地复垦期到期后一年止;五是索赔条件为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或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复垦义务。

因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长或土地复垦方案调整,导致土地复垦费用发生变化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自确定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立银行申请办理保函金额或期限的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保函正本提交至原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变更后的银行保函领取临时用地延期使用的批准文件。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银行保函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督促和指导,依法依规做好银行保函的注销、延期或索赔等相关工作,切实防范保函超期失效风险。

二、严格落实复垦责任

(四)按时完成复垦任务。临时用地使用人要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限内,按审查报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达到复垦标准。临时用地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间,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五)依法实施代为复垦。对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代为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申请人补足。

(六)规范土地接续使用。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间,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原使用人和接续使用人应协商一致,明确复垦义务,重新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并报送原批准机关审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三、强化监管与责任追究

(七)明确各级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统筹指导,对临时用地复垦实施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坚决防止“临时变永久”等现象发生;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临时用地复垦实施情况,加强对县级部门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临时用地项目数据台账,在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坚决杜绝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违规使用行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使用人送达土地复垦工作提示函。

(八)严格追究违规责任。对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实施监管、验收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应当要求所在县(市、区)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适时恢复审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遗留未复垦临时用地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复垦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