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招商局规范用语用字制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30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12日 08:40:1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2日 08:40:13 名  称: 潜江市招商局规范用语用字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12 08:40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公务用语用字,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条  通过分期培训及测试,力争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第三条  公务中公文和印章用字、日常公示文字用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一、公务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二、各种标示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三、标志牌、指示牌、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胸牌、公务用名片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四条  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文明用语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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