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市域内经济考核指标纳入“飞出地”统计。同时,“飞地经济”项目入规入统指标纳入“飞出地”统计。“飞地经济”项目生产、经管产生的市级新增财力部分的60%,由“飞出地”“飞入地”按照5:5的比例分享。
《实施意见》也明晰了“飞出地”“飞入地”的责任、义务。“飞出地”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对接、商务谈判、资料筹备、上会审议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质效性负责,协助“飞入地”进行项目选址、合同签订、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飞入地”负责项目选址、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征地拆迁、民调等工作,协助“飞出地”商务谈判、资料筹备、上会审议等工作,并落实项目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建设、生产、经营环境,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等方面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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