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根据过错性质和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
二、过错的界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等过程中,因徇私舞弊、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等原因,给国家、和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过错,应予以追究。
1、凡进入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原单位仍以各种理由继续受理审批的;
2、不一次性向窗口充分授权,仍由原单位审批的,或要求窗口进行业务请示的;
3、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继续在原单位收费的;
4、单位不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或无故撤换工作人员的;
5、对中心做出的关于工作人员的政治生活挂帅和奖惩处理决定不予配合实施的;
6、不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多次违纪经中心批评教育不改的;
7、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8、拒不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批准理由的;
9、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举报、控告、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10、实施审批后经投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1、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不好,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
12、拒不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和批准理由;
13、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14、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15、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16、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17、对已取消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向窗口告知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18、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19、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和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
20、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21、违犯规定乱收费,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22、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1、两个以上共同承办事项而发生过错的,主要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2、集体决策发生过错的由集体承担责任,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般人员与领导人员的责任
1、一般人员提出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依领导批示办理出现过错,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汇报工作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有意隐瞒情节和事实,致使领导决策失误而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窗口与部门、中心的过错责任。
1、各窗口造成过错,由该窗口承担责任。
2、派出单位造成过错的,由派出单位承担责任;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中心造成过错的,由中心承担责任。
四、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根据形成过错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过错三种。
1、已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
2、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过错,影响中心的形象和声誉,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制止、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为轻微过错。
(二)过错责任的承担形成
1、责成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由中心通报批评;
2、全市范围通报批评;
3、取消评优资格和晋职晋级资格;
4、中心劝退;
5、上报市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别过错的性质,过错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种类,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二)因徇私情、吃请受贿、玩饭职守等造成过错的,根据不同情况经予以下处罚:
1、有1-5条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单位立即按规定纠正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单位年度目标一票否决。
2、有6-18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的,分别责令责任人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中心予以辞退。
3、有16-18条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年内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和晋职晋级资格;属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的,单位目标考核不达标。
4、有19-22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单位目标考核不达标,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造成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犯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关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于行政责任。
(五)工作人员因过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所在窗口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六)过错责任的追究,从过错被确认之日起计算。
六、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一)过错受损害方的申诉;
(二)市人大、政协、经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案件;
(三)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箱、调查意见表等;
(四)各项工作检查;
(五)其他形式。
七、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职责
由中心督查科负责,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二)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中心管理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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