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成立潜江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先平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政数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胡定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刘克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子仲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吴启华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局牵头负责人
田志力 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 敏 市政数局副局长
张后标 市政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彭宣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
潘建军 市政数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科科长
李秋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技改科副科长
连 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谭 标 市交通运输局计划工程科科员
黄祥平 市水利和湖泊局规划计划与建设科科员
陈之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长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数局,张后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有关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有关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四、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各有关部门制定或代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市政府修订或废止。对清理的情况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同步集中公布。在此基础上,按照我省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鄂发改法规﹝2016﹞153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机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个项目。2019年1月1日以来,各有关部门已开展了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已抽查的项目本次专项整治不再抽查,若已抽查的项目检查内容包含本次检查的基本内容且在本次整治范围内的可以计算在抽查比例中,将原检查结果一并统计上报。鼓励各有关部门依托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市政数局负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问题线索转交转办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各有关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1月30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
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过程推进
1.法规文件清理。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清理工作方案》(鄂公共资源局〔2019〕2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的整治内容进行认真排查,查漏补缺。10月21日前法规文件清理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进行填写,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
2.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和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即房建市政领域的项目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交通领域的项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水利领域的项目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工业和通信领域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项目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和重点核查;其他领域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按“附件2、3”的格式进行填写,于12月1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报告
市政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省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于12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市政数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按照职责分工,保障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有关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纪录公告,并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附件: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项目自查表
3.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制定单位 (如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请填写牵头起草单位) | 清理意见 (1.拟修订2.拟废止3.拟提请本级人大修订或废止4.拟提请本级政府修订或废止) | 修订、废止理由 (需列明法规文件中具体问题条款内容) | 修订、废止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应在2019 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到月) |
地方性法规 | 1 | ||||||
... | |||||||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 1 | ||||||
... | |||||||
规范性文件
| 1 | ||||||
... | |||||||
其他政策文件 | 1 | ||||||
... | |||||||
说明 | 1.各有关部门10 月21 日前完成本部门清理工作,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附件2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项目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人 | 招标内容 | 开标 时间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万元) | 发现问题 |
1 | |||||||
2 | |||||||
3 | |||||||
... | |||||||
说明 | 1、重点对《方案》18项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
附件3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纳入整治范围的招标项目总数 | 随机抽查项目总数 | 随机抽查比例 |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接收相关投诉举报数量 | 征集到关于法规文件问题的线索数量 | 征集到关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数量 | 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 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 重点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
说明 | 1、各有关部门12 月1日前完成本部门情况统计工作,连同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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