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清理规范潜江市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潜江市委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 会(简称“潜江高新区党工委”),为市委派出机关。潜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潜江高新区管委会”),为市政 府派出机构。潜江高新区党工委与潜江高新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为正县级。
潜江市纪委监委派出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潜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作为市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实行市纪委监委、潜江高新区党工委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潜江高新区党工委为主。
第三条 潜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高新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新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抓好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二)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授权划定高新区园区规划范围,负责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基础设施标准、统一产业布局;负责编制高新区综合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和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有关工作。制定高新区扩大对外 合作计划,编制并组织落实招商规划;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跟踪服务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重点企业资料库,组织对外招商活动。
(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授权,初步审核进区企业 和项目;管理辖区内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助处理涉外事务。
(六)负责高新区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统筹高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高新区企业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高新区 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等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初核工作,组织申报各类企业项目扶持资金;指导企业科研、新产品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负责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负责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八)负责做好高新区经济贸易、科技、人才、金融、应急管理等工作;履行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协调、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和派驻窗口。
(十)负责高新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作;负责统筹建立投融资平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内设机构
潜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为: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事务,检查督办和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负责政策研究、机关文秘、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会务、政务值班、宣传、党建(含非公党建)、统战、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科技经发局。统筹高新区产业规划,研究拟定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规划,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统筹协调产业发展布局;拟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 题;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负责科技管理、产学研合作、孵化器及平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负责高新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等工作;负责存量资产盘活;协调落实高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协调组织与经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的联络与合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高新区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高新区经济合作、项目管理、投资服务的政策措施;负责策划、组织开展或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院校合作、经济社会合作等活动,组织开展和协调推进高新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项目洽谈工作,为各类投资提供服务;负责入园项目审核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区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政策并拟订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高新区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市直 相关部门委托,负责涉及高新区内的有关综合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要求,负责开展高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政务服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 审批手续代办服务;设立高新区(工业项目)“一窗通办”窗口,为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报建初审、综合协调、指导督办,推进审批服务高效化;负责与相关区、镇、街道社会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务金融局。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资金的融通、调度、筹集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辖区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园区财政税收考核结账工作;协助做好财政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高新区投融资体系建立、投融资平台建设;负责开展科技金融创新、绿色金融发展、高新区金融改革和普惠金融建设;负责政、银(保)、企对接工作;负责高新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开展打击地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潜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及反腐败等工作。
园林、泽口、杨市、王场、张金等5个园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接项目落地相关服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潜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45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由市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党工委副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1名,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4名,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5个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5个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0名)。
第六条 潜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4个所属事业单位,均为正科级。
(一)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益一类,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1正3副。主要职责:负责为落户高新区的项目提供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等咨询服务,为项目提供工商、税务、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环保、住建等“一站式”服务;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搭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管中心。公益一类,核定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主要职责:负责高新区内政府投资的道路、排水、排污、供气、桥梁、环卫设施等市政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维护及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的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等;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服务中心。公益一类,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1正3副。主要职责:负责科技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申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等;负责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培养科创人才,引进培育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负责园区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配合做好火炬统计调查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公益一类,核定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主要职责:受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委托,负责统一运营、管理、调配和处置高新区所属土地资产、实物资产和高新区内其他公共资产(资源);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中共潜江市委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潜江市委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园林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工作委员会(潜江园林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张金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潜江张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共潜江市委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作委员会(江汉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时撤销。
(二)将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开发区派出所更名为潜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由在市公安局泽口水陆派出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作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三)将潜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更名为潜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仍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不再保留潜江市环境保护局张金分局。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