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对象 | 违反条款 | 处罚文号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1 | 仙桃市某经营部非法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仙桃市某经营部 | 非法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潜城执罚决字〔2025〕第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1.责令改正非法收集厨余垃圾,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2.处3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330155.5元。 | 202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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