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了《潜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潜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出台《办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任务。原《潜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有效期五年,已于2019年12月7日到期。目前,我市缺乏结合本地实际、现行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难以满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此外,其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已修订。2025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对建筑垃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
2.出台《办法》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近期,建筑垃圾遗撒、违规倾倒等现象对我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市民对此关注度日益提高,相关投诉数量显著增加。依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的必然要求。
3.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34)验收的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各市(州)修订或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或政府规章,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和台账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我市出台《办法》系中央环保督察销号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属地责任、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目的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切实解决建筑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强化源头管控,推动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细化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完善处置基础设施,优化处置核准流程,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四、起草过程
2025年3月至6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运输、消纳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和修改意见。
2025年9月5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27个单位征求修改意见。27个单位中有20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7个单位反馈了修改意见共计15条,采纳意见4条。
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修改意见1条。建议将《办法》第三条中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情况,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修改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其投入4.5吨以上符合要求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为车辆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同时依法查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意见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已采纳。
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修改意见2条。一是建议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内容“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自处置、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修改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自处置、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二是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均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的,是否进行赘述建议予以考虑。因《办法》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且仙桃、天门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均为城市规划区,我市可参考前者。由于潜江市为不设区的市,没有权限创设处罚条款,故法律责任条款只能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意见未采纳。
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3条。一是建议在《办法》第四章“消纳及利用管理”中明确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以减轻财政长期负担。二是建议在《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中产生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建议在《办法》第十七条中补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应当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项目资金来源清晰、可持续。因《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该条建议予以采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上缴国库等规定已在特别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做了规定,适用于所有领域的行政处罚,无需在建筑垃圾领域中单独予以规定,该建议未采纳。明确在消纳场所建设计划中评估财政承受能力,有利于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该条建议予以采纳。
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见1条。建议将《办法》第三条中应急管理部门删除,理由是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工作。《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为概括性条款,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如果涉及建筑垃圾,则要履行责任,即市应急管理局履行职责的依据是其部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办法》删除市应急管理局不影响其依法履职,该建议予以采纳。
潜江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提出修改意见2条。一是关于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表述不明确,建议明确为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监管系统。二是关于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建议增加对关闭和人为破坏车载监控设备行为的相关管理规定。由于数字中心提出的意见无相关上位法规定,该意见未采纳。
园林街道提出修改意见1条。建议在《办法》中增加一条:健全建筑垃圾领域的监督与投诉举报机制,设立高效透明、响应迅速的举报渠道,保障公众监督能够被及时受理并得到有效处置与反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因《办法》内容主要为行为规范条款,该建议与《办法》体例不一致,未予采纳。
广华寺街道提出询问建议5条。询问建议一:为方便办理行政手续,各街道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及社区内居民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是否可以直接赋权相关街道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备审批?询问建议二: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在社区内的指定堆放点是否需要社区公示,堆放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牵头进行报备审批?询问建议三:社区内居民的建筑垃圾清运及社区物业选择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是否也应该在名单中选取并公示?询问建议四:建筑垃圾清运路线是交管部门规定,承担清运的单位是否也需要向交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的清运车辆牌照是否必须是营运牌照,能否有具体规定,办理了特殊牌照的车辆是否可以在城市道路上通行,还是只要办理了运输许可证的车辆皆可以通行。询问建议五: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是否实行收费制度?费用的制定标准由哪个部门监督制定?是否需要明确规定?广华寺街道未对《办法》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对其提出的问题可后续组织答疑。
2025年10月31日,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律顾问单位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初审,《办法》内容符合国家及湖北省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框架合理,条文设置基本合法有效。
2025年11月14日,市政府办组织召开了《办法》的专家论证会,参会专家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发表意见。各参会专家一致认为《办法》符合条件,建议发文。
2025年11月17日,市城管执法局将《办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25年11月17日,市城管执法局将《办法》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12月8日,市城管执法局将《办法》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定义与处置原则,以及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五至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途径,建设单位申办处置证的条件,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现场管理责任,分类处置要求及居民零星装修垃圾处置规定。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至十七条),明确运输企业准入条件、运输企业职责、车辆标准及运输线路管理等。
第四章消纳及利用管理(第十八至二十三条),涉及消纳场所规划、运营单位职责及场地管理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至三十二条),列举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与处置方式,并规定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明确办法实施范围、生效时间与有效期。
期满后,如需继续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延续。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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