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解读单位: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来源: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15:4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4-10-22 15:45 来源: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局体制改革后,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依法管好城市秩序,有哪些法律条款做依据?

本期主要内容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问:对于城市管理中的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等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关于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管理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处罚标准: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遵守垃圾分类制度是全体市民的义务,生活中被淘汰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以及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运。当前,我市城区工有4条大件垃圾收集线路,基本实现了城区全覆盖。在日常作业中,大件垃圾清运工人,每日及时将市民淘汰掉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进行统一收集、拆解,实现变废为宝的资源化处置。

问:厨余垃圾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可罚100万元,请问这个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答:我们每一张罚单的出具都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还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平时在社区工作,在网上看到全国好多城市都出台了“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的叫“条例”,但是不知道潜江是怎么进行管理的?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目前潜江市没有强制要求垃圾分类管理,但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村镇等区域分类投放垃圾。目前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按照《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此项工作正在逐步推行当中。

问:自己今年6月份装修了一个门店,产生了大量的装修垃圾,路边的垃圾桶又放不下,要怎么处理才好?

答:首先,这个装修垃圾是严禁倒在路边的垃圾桶里的,因为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也是需要分类处置的。目前门店或者居民装修的零星装修垃圾都是灵活处理的。由于我市目前尚未建成大型的建筑垃圾综合消纳场,所以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分片区设立了若干个临时消纳场,门店或者住房的零星装修垃圾都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送到这些临时消纳场。

问:到了晚上,有些工地就大规模的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呼啸着从城中穿过,想出门散散步,不是担心空气质量就是担心人身安全,像这种情况该跟住建、公安还是城管部门反映?

答: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对晚上施工渣土车辆管理,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都可以管,但各有侧重,住建部门主要从规范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方面加强施工方的管理,做好工地出入口硬化,围挡遮盖作业,配置洗车槽和喷淋设施等防护措施,即可从源头管控好渣土车污染环境的问题。

公安部门主要从道路交通安全上管理渣土车,做好运输车辆安全查验和驾驶人员安全审查、运输线路监管等方面管控。

城管部门主要是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核准方面管理建筑渣土车辆,做好运输资质审核、车辆密闭运输、运输线路监管等方面工作。只要市民向我们反映问题,我们责无旁贷,会立即响应,积极解决。

问:有些出售电动车的商户,喜欢把车辆放在店门口前的人行道上,这样违规吗?

答:《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把部分车辆放在了家门口前的空地上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占道经营行为,属违规行为。如果人人都占用公共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将侵害公共资源最大化利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出行和活动,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和城市的正常管理秩序,这种行为应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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