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管理通知
各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规范使用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贯通管理链条、提升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规定,潜江市财政局制定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通知》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财政局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通知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潜江市财政局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通知
第一章 项目申报、备选及规划编制
第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在外贷系统上发布的贷款信息,及时向全市有外贷项目需求的部门、单位、市场主体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重点支持领域、贷款条件等。
第二条 项目的征集、申报、备选及规划编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财国合〔2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应当自申报开始,录入外贷系统项目库分阶段管理。
项目选择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择社会信用等级高、经济实力强,有丰富业绩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承接(实施)方,确保项目落地融资、建设和运营能正常进行。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配套资金安排、偿债机制、债务风险和执行机构能力等。
第四条 申报项目需同步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省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相关格式及要素要求开展项目财政评审报告;对于财政评审报告提出的相关风险提示及改进建议等,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项目单位研究落实财政评审报告。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完成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等的编报,配合贷款方和国内相关部门按时完成项目鉴别、评估等准备工作,落实配套资金,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框架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将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通过市财政部门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涉及重大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贷款方有关要求,完成采购代理机构、转贷或代理银行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九条 在财政部完成对外磋商与谈判后,根据贷款方批准贷款等进展情况,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手续。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商项目单位将签署项目协议等有关事项呈报省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协议文本的确认、委托授权、签署等事项。
第十条 转贷至县级开展的项目,由于我市属省直管市财政体制,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至市人民政府,与市财政部门发生贷款收入、支出与还本付息关系。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担保的外贷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如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变更,上述相关单位应当相应变更担保或反担保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施项目。
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可立足自身人力资源情况,在相关机构人员配置范围内统筹协调,确有必要,可按照程序申请安排必要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出国 (境)团组计划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财政部外贷系统录入填报。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外贷的提款、用款、还款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外贷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债务外贷实行债务限额管理。政府担保外贷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提升预算执行率,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通过执行预算,合理、全面、完整反映各项目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贷款方与中方达成的贷款法律文件及财政部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签署的合同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要求和国内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变更须严格遵循国内相关审批程序和贷款方审核要求,重大合同变更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签署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转贷银行按照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约定向财政部报送提款签字人及签字样本。财政部审核无误后,签发提款签字人授权,并将签字样本一并提交贷款方。
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报送提款签字人及签字样本。提款报账申请材料需经提款签字人签字后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贷款方支付政策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贷款方办理提款报账,或通过转贷或代理银行办理收付款手续。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收到贷款方资金或直接支付记录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部外贷系统。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或代理银行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的提款申请,按照贷款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办理向贷款方提款的相关手续。
转贷或代理银行确认收到贷款方的提款回单或直接支付记录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审核项目提交的报账申请资料,对于合格的报账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不合理的报账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下级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拒绝支付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做好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核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测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外贷系统。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贷款方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成果指标的监测。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通过外贷系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通过外贷系统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协调机构提交财务报告。财政部按照需要不定期检查相关报告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严格控制项目取消或终止情况,包括对外磋商谈判前取消、对外磋商谈判后签约前取消签约后终止等。确因客观条件变化等因素无法推进时,由市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取消或终止。
第五章 项目完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组织验收。涉及工程类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编报项目完工报告,并通过外贷系统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形成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单位移交项目运营单位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项目运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处于实施期第2-3年且此前未开展绩效评价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2-3年内且完工后未开展绩效评价的完工项目,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对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按照贷款方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贷款方,并根据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外贷由相应级次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还款,履行相应预算管理程序并及时偿付;政府担保外贷应当建立健全偿债风险监测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单位落实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根据贷款法律文件、转贷协议依次确定还款单位。各相关还款单位应当根据债务情况、还款年限以及利率水平测算承担债务金额、制定年度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市财政部门建立和维护与外贷系统信息同步一致的债务偿还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各相关还款单位的应偿还债务情况,督促相关还款单位制定年度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防控债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债务存续期间,还款单位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
第三十条 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并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已确定还款单位无法偿还债务,确需政府履行担保责任、予以代偿的贷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财政部门代为偿还后,依法对原还款单位享受追偿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冲减当期支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外贷项目“借、用、还”全口径监督管理,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转贷、担保机制,加强外贷项目的风险管控。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履行贷款法律文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未按照本通知履行相应职责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书面提示、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安排。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金融机构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贷款方依据贷款法律文件开展项目检查,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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