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25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35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11:16:4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11:16:48 名  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25日)

发布日期:2023-12-08 11:16 来源:潜江市发改委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当场罚字[2023]01


当 事 人:潜江市********

地址(住址):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136********

营业执照编号:91429005************


经查,你(单位)在20231025日在****从事的未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从事粮食收购,未及时及时上报粮食收购数据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元。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025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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