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发改当场罚字[2023]第02 号
当 事 人:(潜江市*****)
地址(住址):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联系电话:139********
营业执照编号:91429005********
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日在潜江市*****从事的未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从事粮食收购,未及时及时上报粮食收购数据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大写)/元。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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