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 省发改委 来源: 湖北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10:2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2-03-28 10:21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6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乡村振兴事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国家对乡村振兴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小型项目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由于缺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监管层层加码等原因,导致审批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削弱了群众获得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切实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制度供给,充分激发和调动农村发展动力、活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立足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力求“小切口、大改革”,提出全流程简化优化改革措施,省政府研究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出台过程

(一)深入基层调研。聚焦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起草组赴大冶市、松滋市、夷陵区有关镇村,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负责人和村支部书记、有关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座谈,结合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实际,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二)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改革措施起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改革重点和总体框架等提出了要求在基层调研和专题会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和书面形式反复征求了省纪委监委机关、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审计厅、体育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林业局14个部门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相关建议。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按照审议研究意见,又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可以概括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二条),主要是明确适用范围。目前,国家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尚无明确的界定范围。为便于基层操作,除了根据高频事项从项目投向上进行明确外,《实施意见》还从项目投资规模上进行了明确。主要参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有关要求,参照招标限额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作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此投资规模标准高于部分省市试行的50万元的标准,“放”的力度更大。

第二部分(第三至六条),主要是明确全流程管理程序和权限。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耗时长,主要在于环节多。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发挥村民民主议事作用的同时将县级有关审批事项委托乡镇办理,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民改革举措最大限度下放权限、减少环节、压缩时限,让基层少花钱、少跑腿。

第三部分(第七、八条),主要是明确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方式。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防止为规避监管责任强制增加招标环节。同时,对全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推广自建自管方式,减少项目建设实施的中间环节和中间费用

第四部分(第九条),主要是规范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拨付时效,并明确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

第五部分(第十至十三条),主要是明确各级职责。着力构建县市统筹、部门监管、乡镇主管、村级主体的责任体系,形成责任闭环。特别强调了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安全监管、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意见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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