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省发改委 来源: 湖北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14:3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3-01-10 14:36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办好学前教育”,把实现“幼有所育”作为“七有”民生问题之首,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学前教育系统谋划。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质量提升,满足群众“幼有所育”需求,按照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摸底调研、组织座谈、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吸纳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明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限定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限定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

(二)细化分类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按《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定价权限规定,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和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继续由当地教育部门与园方以合同方式约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按照公益普惠、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综合平衡、优质优价原则,要求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类别,以扣除优惠补助政策等投入部分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为基础,结合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开展相关定价工作。

(四)加强收费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求定价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对幼儿园收费公示进行规范,充分保障幼儿家庭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加强收费行为管理。一是加强收退费规范。全省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在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基础上,明确插班生、降标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意见。重申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情形。二是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幼儿园应自觉接受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资助等政策,收取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票据,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资料。三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对相应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三、《通知》相比以往政策的新变化

(一)定价项目更为明晰。保持收费项目省级管理模式,不新增收费项目,并明确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已包含餐点费用,乘车费已包含校车费用。为进一步减轻幼儿家庭困难和负担,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要求,统筹考虑和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后期完善幼儿园管理政策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不另外新增延时托管服务费项目。

(二)收费管理更为细致。一是要求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区域定价统筹、新建或分设园定调价程序性要求。二是实际执行中各地寒暑假期间保教费与正常开园期间一致,故此次未延续“允许公办幼儿园寒暑假保教费适当上浮”规定。三是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同时,对社会反映较多的插班生、降标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四是明确收退费方式。费用预收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明确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复学交费、清退抵扣等具体操作原则。

(三)收费监管更为规范。明确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鼓励幼儿园提供幼儿家庭线上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让家长明白透明缴费。幼儿园自觉接受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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