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这种行为将被严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97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禁毒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17:06:5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17:06:54 名  称: 即日起,这种行为将被严查!

发布日期:2022-03-25 17:06 来源:潜江市公安局

近年来,毒驾已成危害交通安全一大隐患。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湖北省禁毒办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专项整治。



全面摸底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对以下毒人员摸底排查:


  通过数据共享共用比对、走访调查、摸排查控以及对校车、公交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的驾驶人开展吸毒核查筛查,最大限度消除毒驾风险隐患。


多部门协作配合,强化毒驾查处


  各地禁毒、治安、交管等警种部门将联合开展设卡抽查、随机检查,共同查处毒驾违法行为。

※ 遇到下列情形要严查:


  1.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或者交通肇事犯罪;
  2.机动车行驶轨迹异常;
  3.驾驶人言语、举止明显异常;
  4.驾驶人有精神萎靡不振、反应迟钝、精神恍惚、情绪失控、神志不清、目光呆滞等吸毒特征;
  5.驾驶人有皮肤溃烂、手臂有注射针孔以及其他戒断症状等吸毒表现;
  6.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前科记录;
  7.群众举报控告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
  8.在机动车上查获吸毒工具、疑似毒品。


  对查实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吸毒人员,要依法处罚并及时注销驾驶证,吸毒成瘾的要依法责令社区戒毒,成瘾严重的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强化源头管控,加强驾驶证管理


  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认真查询、核实申请人信息,对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 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不予核发驾驶证。
  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要核实人员身份信息时要核实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对有驾驶资格的,要及时通报交管部门依法注销,收回吸毒人员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毒驾发生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毒品意识,减少毒驾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将禁毒法制教育和毒品预防知识纳入运输行业驾驶资格申请、换发、审验等环节的宣传范围,纳入驾校等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运输企业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安全防范以及入职体检、在岗运营期间的涉毒筛查等制度,对有吸毒迹象的,要调离驾驶岗位,并立即报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保障货运驾驶人休息权益,防范疲劳驾驶,杜绝吸毒成为驾驶人提神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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