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供销合作社、三农服务中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科室,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潜江供合实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潜江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2日
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扶持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负责建立和维护项目储备库,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以及扶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烟花爆竹专用仓储设施等与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点设立、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等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五)开展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建设项目,以及对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实施信息化改造项目;
(六)补充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本金,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拓展经营领域、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及供销合作社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一般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份投入等支持方式。鼓励扶持资金由潜江供合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按照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及有关涉农经营主体。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供销合作社参与为农服务建设,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申报和使用
第七条 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合作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经营业绩良好;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项目、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经营业务符合资金支持的范围,具备相应实施项目的能力,经营业绩良好;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等。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概况;
(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工作实施进度情况;
(四)项目投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本年度收支情况;
(五)项目的绩效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项目带动示范作用等);
(六)资金扶持对象项目投资的支出明细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七)申报单位相关证明,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获奖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八)同意资金入股承诺书(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
(九)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申报相关项目应提供的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复印件等)。
第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工作重点,确定年度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申报。市供销合作社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财政局可组织或参与实地检查和项目抽查,并在市供销合作社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预算安排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包括年度工作任务、为农服务工作目标等。
(二)能力提升。根据为农服务能力提升评价结果确定,包括年度综合业绩考评、年度重点工作评价、特色亮点工作培育、工作先进性和带动性等。
(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扶持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扶持资金管理需要,明确扶持资金年度分配权重比例。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资金报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并将资金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相关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市供销合作社停止拨付扶持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未用扶持资金如数退还市供销合作社。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和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会同市供销合作社适时调整完善扶持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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