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单位: 无 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1日 15:32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18-09-01 15:32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421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确保本次降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相关电力终端用户。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监管周期为2016年-2018年)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9日        

        

        

鄂价环资〔2018〕100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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