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摩托艇等“三无船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84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2日 16:43:4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2日 16:43:48 名  称: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摩托艇等“三无船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7-12 16:43 来源:潜江市交通局

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通航水域开展摩托艇等“三无”船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二、整治区域

全市境内所有通航水域(汉江、东荆河等)。

三、整治内容

在汉江、东荆河等通航水域驾驶或使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摩托艇、快艇等“三无”船舶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2022年7月15日前自行撤离汉江、东荆河等通航水域,且不再在上述通航水域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船舶等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依据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1.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2.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3.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4.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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