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决定机关 | 受理地点 | 受理窗口 | 投诉电话 | 联系电话 | 事项有效期 | 受理时限描述 | 是否需要表格下载 | 申报表格说明 | 设立依据 | 收费标准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备注 |
1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 | 6242009 | 6955965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 按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标准收取赔(补)偿费用。1、埋设线缆、管道挖掘横穿公路;国道、省道10000-20000元/处;县、乡道8000-12000元/处;顶管、管道穿越公路施工800元/米;上跨公路立交桥、渡槽等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按实际发生额计收;利用桥涵挂设管线300元/米;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埋设管线100元/米。2.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广告牌每天每平方米6元;厂(店)名牌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乡道每年每个1000元。 | 1、需要审批的;2、符合特殊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4、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 1、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1)主要理由;(2)地点;(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 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窗口受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实→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2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 | 6242009 | 6955965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四)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 按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标准收取赔(补)偿费用。 1、超限车辆检测20元/次; 2、超过限高、长、宽规定值以上20元/月辆(其中一项); 3、超过车货总质量规定值以上0.5元/tkm; 4、超过车辆轴载质量规定值以上0.8元/tkm; 5、不可解体的大件超限车辆双方协商收费。 | 1、需要审批的;2、符合公路桥梁承载质量;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1.承运人按规定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供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须的总体轮廓图;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4.货物运输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5.车辆行驶证;6.承运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损坏等需补偿费用。 | 提出书面申请(超大件运输在1-3个月前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受理→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实→审批→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3 | 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审批 | 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 | 6242009 | 6955965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按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标准收取赔(补)偿费用。损坏落叶乔木:40-250元/株;损坏常绿乔木:60-350元/株;损坏灌木:20-120元/株;损坏草皮:20元/m2;损坏花卉及名贵树种:按实际价计收;损坏花坛缘石、护栏:70元/延米。 | 1、需要审批的;2、符合路树砍伐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1、提出砍伐书面申请(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种类和数量);2、砍伐后的更新方案;3、提出安全措施方案;4、砍伐者事先按有关规定缴纳恢复其绿化所需补偿费用。 | 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受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实→审批→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4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 |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 | 6242009 | 6955965 | 权限以上审核上报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第88项下放内容:“一、二级公路、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和“农村公路除技术复杂大桥(非简支结构大桥、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长度大于或等于3000米)以外工程的施工许可以及技术复杂大桥和特长隧道的施工许可”下放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第103项下放内容:“一、二级公路、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农村公路除技术复杂大桥(非简支结构大桥、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长度大于或等于3000米)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以及技术复杂大桥和特长隧道的施工图设计审批”下放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调整审批事项目录(二)合并第50、51、52项为: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 不收费。 | 一、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1、符合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使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3、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二、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行政许可;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一、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申请人需提交工可文件一套和设计文件一套。二、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行政许可;1.项目法人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4.满足连续施工需要的施工图;5.征地、拆迁等批复文件6.施工、监理合同;7.质量监督通知书。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受理→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颁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
5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市场准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实行分级许可。从事市内道路客运的,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从事跨市、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营运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资料齐备的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即时办理完毕。 | 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潜江市《道路运输证》申(补)办表;潜江市道路运输汽车异动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套(含正、副本),《道路运输证》10元/套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1、受理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3、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上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7、缴存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缴存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营运证核发:道路客货运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 | 客运: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凭证。货运: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营运证核发:1、申请书;2、购车发票及复印件;3、行驶证及复印件;4、车辆出厂合格证;5、车辆检测报告单;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货车辆还需提供准购证及危货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上岗资格证。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还需提供车辆报废证明。车辆过户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车辆过户证明。车辆转籍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车辆转籍证明(外籍客运车辆不得转入我市)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运政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运政服务窗口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营运证核发程序:1、道路客货运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2、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批准的,颁发《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理由。5、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营运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实行分级许可。从事市内道路客运的,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从事跨市、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 |
6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租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市场准入许可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套(含正、副本) |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条件1、汽车客运站(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2、汽车货运站(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经营许可条件(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1、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场地须经省级运管机构认证);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5、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经省级运管机构认证);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经省级运管机构认证)。(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1、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5倍;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服务、仓储理货和商品车发送)经营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1、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5)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6)客运站情况简介;7)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提供花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8)需设置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具体包括值班站长、迎门服务员、问事服务员、公安值勤(或保安稽查)服务员、广播服务员、检查服务员、出站验票服务员、车辆调度员、车场管理员、安全检查员、乘务员(公用型车站不设)、驾驶员(公用型车站不设)16个服务岗位,9)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提供设备、设施明细表,并标明设备、设施的面积或数量;11)齐全的场区平面图,并标注面积及用途、经营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材料。2、汽车货运站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货运站情况简介;7)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提供花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8)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9)齐全的场区平面图,并标注面积及用途、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材料。二、机动车维修与检测(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公司章程文本;5、维修从业人员明细表、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及员工聘用合同,维修设备明细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6、厂区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7、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业务流程、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质量管理、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公司章程文本;5、《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6、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场区平面图及技术条件说明、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7、企业设备、设施明细表,企业人员明细表、员工聘用合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及岗位职责,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9、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实施专家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鄂运物综运[2011]30号)”的要求。2、其它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5)健全的组织机构图及岗位职责;6)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7)办公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并提供教练场地技术平面图及技术条件说明和照片;8)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理论教室照片;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申请表》、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车辆照片、购车发票);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以上条款具体参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1、提交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2、其它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说明;9)教学车辆购置说明;10)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的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1)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产地技术条件说明;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7、拟聘用人员名单及资格、职称证明;8、以上条款具体参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四、汽车租赁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5、资信证明材料;6、配备汽车不少于10辆,并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车辆明细表;7、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5倍,小车应至少为50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停车场平面图;8、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提供人员明细表;9、租车合同范本、收费标准和车辆技术标准;10、安全、治安、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和有关规定,其中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车辆及设备的维修、检测、检查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的规定,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信息配载服务、仓储理货和商品车发送)经营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湖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5、企业税务登记证;6、企业章程文本;7、固定营业场所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10、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场地使用权、设备证明材料和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仅装卸搬运、仓储理货需提供)11、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仅商品车发送需提供)。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运政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7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含非经营性)市场准入许可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套(含正、副本)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①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②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缴存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①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②缴存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①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②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①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②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③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④具备满足要求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开业登记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5)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6)企业章程文本; (7)自有专用车辆5台以上;并提供相应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卡、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罐式专用车辆需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承运人责任险购买证明、GPS安装合格证明、车辆尾部45°角照片;(8)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行车安全责任状;(9)与具有“一类(大中型货车维修)”资质的修理厂签定维修合同,并附维修厂《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具备停车场、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办公场地、停车场的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 (11)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运政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8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1、实行分级许可。开辟市内道路客运线路的,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开辟跨市、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线路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2、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3、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到8年。经营期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道路客运线路牌:60元/块,临时线路牌:10元/块 | 1、受理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3、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上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申办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开业登记表》;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6)企业章程文本; 7)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8)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9)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0)办公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客车应提供购车发票、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公车公营证明、审计报告、承运人责任险购买凭证、GPS安装合格证明、驾驶人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加盖服务单位公章)、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12)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 1、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2、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行道路客运线路的,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牌》及附卡;不予许可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理由。5、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道路客运线路牌》及附卡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实行分级许可。开辟市内道路客运线路的,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开辟跨市、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线路的,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2、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3、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到8年。经营期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9 | 客、货运输经营驾驶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 资料齐备的,即时办理完毕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考试费:90元。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条件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5)经考试合格。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4)经考试合格。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条件1、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经考试合格。2、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经考试合格。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3)经考试合格。 | 1、申请登记表;2、本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3、本人驾驶证及复印件(只限驾驶员);4、1寸免冠彩照4张;5、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考试试卷及成绩单。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驾驶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1、申办从业资格的人员自主到道路运输培训机构报名、培训。2、运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申办者提供相关资料;3、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制发相应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资格证书。 | ||
10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 资料齐备的,即时办理完毕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考试费:90元。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条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经考试合格。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考试合格。 | 1、申请登记表;2、本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3、本人驾驶证及复印件(只限驾驶员);4、1寸免冠彩照4张;5、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考试试卷及成绩单。驾驶员从业人员还需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1、申办从业资格的人员自主到道路运输培训机构报名、培训。2、运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申办者提供相关资料;3、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制发相应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资格证书。 |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6493083 | 695596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 经营人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技术经济条件、发展规划和规模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同意经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60日内办理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在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10日内,到当地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符合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112项《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并随车携带运管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的道路货物运单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票证。《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套(含正、副本)从业资格证:按鄂价费[2002]254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考试费:90元。 |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车辆、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技术经济条件,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 | 1、《交通行政许可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车辆检测证明;5、提供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复印件;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资格证:1、申请登记表;2、本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3、本人驾驶证及复印件(只限驾驶员);4、1寸免冠彩照4张;5、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考试试卷及成绩单。6、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运政服务窗口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运政服务窗口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营运证核发程序:1、道路客货运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2、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不予受理的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运管部门审核;4、运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批准的,颁发《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理由。5、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营运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从业资格证程序:1、申办从业资格的人员自主到道路运输培训机构报名、培训。2、运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申办者提供相关资料;3、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制发相应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办者到运管服务窗口领取资格证书。 | |
12 | 港口经营许可 | 潜江市港航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港口经营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许可证》2元/本(鄂价费字[1992]217号) |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港口经营申请表;二、 提交经营管理结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 提交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四、 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书;五、 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交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六、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
13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潜江市港航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使用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不收费。 | 使用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五、申请港口深水岸线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
14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审批 | 潜江市港航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 不收费。 | 使用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 一、申请表;二、法人代表姓名、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验收报告;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的有关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复印件;六、交通部、省交通厅颁发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七、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八、消防部门关于设备、设施的核准意见;九、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核准意见;十、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主要业务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务、职称等)。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
15 | 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驻港口办事处 | 潜江市各港口 | 潜江市各港口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不收费。 | 符合安全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 1、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2、相关船舶、船员证书。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港口办事处受理→市港航海事局港口办事处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港口办事处签证。 | |||
16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舷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不收费。 | 作业人事先提出申请,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 1、船舶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防污染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
17 | 船舶登记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 价费字[1992]191号、鄂价费字[1992]223号一、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号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元二、船舶国籍登记正本100元、副本25元三、船舶抵押登记按船舶抵押额的0.5‰计收四、光船租赁登记按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11、船舶技术资料;12、5寸船舶照片5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二、船舶国籍登记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4、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三、船舶抵押登记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四、光船租赁登记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6、光租租赁合同;7、船舶所有人告知承租人该船已经抵押的文书;8、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9、技术证明书;10、海关完税单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
18 |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 潜江市港航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实现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不收费。 |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汉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 1、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征求意见函;2、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3、潜江市规划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4、工程可行性报告书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5、设施方案图(平面位置图、结构图和剖面图)、施工平面位置图、桥位(桥型)图、近期水下地形图等;6、相关航道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发证。 | ||
19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潜江市船舶检验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之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收费(计价费[1998]800号) | 符合船舶技术规范。 |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组织章程;4、名称登记证书;5、验资证明;6、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7、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提出检验申请→市船舶检验所审核→市船舶检验所进行检验。 | ||
20 |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 潜江市港航管理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 《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分别为2元/本(鄂价费字[1992]217号。 |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 1、申请书;2、《船舶检验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复印件;6、个体(联户)还应提供船舶保险证明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核→省港航海事局审批→颁发证书。 | ||
21 |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不收费。 | 拖轮适航、船员适任;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 1、申请书;2、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及必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文字材料。 | 前24小时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港航海事局审批 | ||
22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通航水域使用岸线: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先可行性要求,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有关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职务适任证书;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市港航海事局审批。 | ||
23 | 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 不收费。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 1、申请书;2、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颁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
24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考试合格后发证,资料齐备的,即时办理完毕。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 收费(鄂价费字[1992]191号)。 | 船员服务簿签发:(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序;(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 考试档案。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颁发颁发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5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 潜江市地方海事局 | 潜江市章华北路7号 | 水路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 6241182 | 6235806 | 自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不收费。 | 有明确的事实理由;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3、船舶概况;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委托书;6、专项维护申请;7、军事部门统一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 | 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领填相关表格→市港航海事局审批→市港航海事局服务窗口颁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