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81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15:00:00 文  号:潜交党发〔2020〕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15:00:00 名  称: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15:00

交通所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各分局运输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2020年4月1日

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修订)

 

为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部门,根据《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2.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的编制和变更;

3.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重大预算执行调整、大额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

4.行业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5.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重要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6.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8.重大活动筹备,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9.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轮岗、交流、培训等方案的研究和制订;

2.局机关科长、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3.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

4.局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调入;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6.研究、拟定、上报市(及以上)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拟定、上报国家或省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和试点项目;

2.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安排计划;

3.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4.土地、房屋、设备等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和经营权的出租出让,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租赁和处置;

5.单位基本建设以及房屋装潢、维修等3(含3万元)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全系统预算内3(含3万元)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和采购,3(含3万元)万元以上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开支;预算外非正常0.5(含0.5万元)万元以上开支;

2.市局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内10(含10万元)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安排拨付;

3.超过3(含3万元)万元以上的开支需主要负责人签字;

4.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局党组会(或局务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一)议题提出。

各单位提出的议题,由局机关有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机关科室提出的议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局人事科(或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会议议题、日期和参会人员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议题承办科室应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拟决策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

(二)议题协商。

议题研究审议前,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承办科室应及时归纳和汇总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对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确实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协商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议题审核。

承办科室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人事科(或办公室)报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议的请示、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局人事科(或办公室)应在2天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但需要进行合法性、合廉性审查的,应分别转局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财务审计科进行审核,对一般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天,重大事项不超过7天,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除外。

(四)议题审议。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其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七)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和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八)决策评估。

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内部流程和实施细则,经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会签后按程序颁布实施。

(二)局办公室应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局人事科负责党组会议议题准备和会议记录,按规定列席局党组会议和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四)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按规定列席局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五)局财务审计科、机关纪委负责对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