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190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潜江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15: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15:00:00 名  称: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10-30 15:00 来源:潜江市教育局法规科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潜江市教育局                   填报时间:20241030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民办学校设立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九条

社管办

潜江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培训机构


2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管办

潜江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培训机构


3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社管办

潜江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学科类培训机构


4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教师科

申请人户籍在潜江市或者申请人在潜江市就读大专院校


5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教师科

教师资格证由潜江市教育局确认的持有人


6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教师科

教师资格证由潜江市教育局确认的持有人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 “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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