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69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5 00:00

潜科文〔2014〕37号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精神,更好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现就开展我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程序

(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和《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 鄂科技发计〔2011〕23号)要求,市科技局(高新科)负责我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异议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或企业认为需要申请鉴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向市科技局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三)市科技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潜江市专家库内专家,鉴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在收到企业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或作出不予鉴定的意见。

    二、具体步骤

    (一)企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潜江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电子文档(附件1)。

企业应如实填写《潜江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第一次申请鉴定时提供)。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附件2)。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1)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2)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任务书)。

      6.其它:如有专利证书、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后,交至市科技局高新科。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二)市科技局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参加答辩,或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三)申报单位持市科技局出具的《潜江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体系,根据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立专项明细账,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准确、及时地归集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有关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对用于研发过程中的自有资金和不征税收入资金应进行明确的划分与核算。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三)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附件:1.潜江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2.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

          3.潜江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014年4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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