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潜江市民政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区划地名科 | 有损毁、移动等行为,但未造成损坏和影响,且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能正常使用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区划地名科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期整改,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区划地名科 | 有损毁、移动等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坏和影响,且标志物能正常使用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5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 |
6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7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
8 |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9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10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11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
12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13 | 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附件2 | |||||
潜江市民政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区划地名科 | 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区划地名科 |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区划地名科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期整改,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区划地名科 | 致使地名标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严重影响地名标志物文字内容辨认或简单维修能正常使用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6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 |
7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8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在30%以下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9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
10 |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11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12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13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
14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
15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附件3 | |||||
潜江市民政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区划地名科 | 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轻微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正常使用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区划地名科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区划地名科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期整改,未造成影响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区划地名科 | 致使地名标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地名标志物文字内容辨认和正常使用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6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 |
7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
8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9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
10 |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
11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12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13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附件4 | |||||
潜江市民政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区划地名科 |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区划地名科 |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区划地名科 |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区划地名科 |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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