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潜江市民政局不断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净化社会组织发展土壤,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社会组织。为推动全市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现选取民政部门依法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3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和1例依法取缔案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强化教育。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社会组织合法登记、行政处罚及失信信息;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山寨社团”等非法社会组织在我市开展活动的问题线索,可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
典型案例一
“潜江市搏击运动协会”撤销登记案
潜江市搏击运动协会,2017年在潜江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经查,该协会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江市民政局依法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潜江市酒类行业协会”撤销登记案
潜江市酒类行业协会,2015年在潜江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属脱钩行业协会。经查,该协会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1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江市民政局依法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潜江市童欣幼儿园”撤销登记案
潜江市童欣幼儿园,2012年在潜江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潜江市教育局。经查,该园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江市民政局依法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湖北好人雷体勇爱心工作站”依法取缔案
经查,“湖北好人雷体勇爱心工作站”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在园林城区各社区摆放衣物募捐箱,开展非法募捐活动,违反《慈善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一条;《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属于非法社会组织。2018年9月,潜江市民政局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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