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政策摘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22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16:50:0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16:50:07 名  称: 潜江市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23-01-18 16:50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一、城乡低保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保障。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家庭财产实行负面清单,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8)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消费性车辆、商品房或购买大额商业保险、有价证(债)券的。

(二)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公开公示→镇办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二、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认定条件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办受理→入户调查→镇办审核→村级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月足额拨付供养服务机构,由机构统筹预算,规范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对于有意愿选择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除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全部实行集中供养。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紧急入院抢救;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是否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到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可实施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人员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难以为继,即可纳入救助范围。

(一)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办受理→入户调查→镇办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遭遇困难事项证明;支出型对象参照低保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四、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家庭。

(一)认定申请

低收入家庭只有当申请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二)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办审核→公开公示→市级民政部门审批。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申明,诚信承诺书以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6.就业和收入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等复印件;

8.市级以上住院病例及药费清单。

五、失信惩戒

根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救助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会议纪要》精神,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救助失信当事人。

(一)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1.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

2.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超出社会救助条件仍继续领取社会救助金的;

3.故意隐瞒救助对象死亡信息,继续领取社会救助资金的;

4.国家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利用职权影响,违规为亲属或他人骗取社会救助的;

5.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

6.其它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措施

1.有上述失信行为并且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将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有上述失信行为的,在今后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市民政局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曾有失信行为,但符合救助条件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增加调查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频次,当其经济状况好转并超出社会救助条件时,及时退出救助。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及时停止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民政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入刑。

4.国家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上述失信行为或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骗取社会救助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民政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人由市民政局移交市纪委和监察委员会问责处理。

5.骗取社会救助资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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