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福利院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61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17:29:2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17:29:27 名  称: 《潜江市农村福利院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发布日期:2025-05-22 17:29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潜江市农村福利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规范化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法规政策,参照《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二条  入住对象管理。农村福利院的入住对象为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应当与特困人员所在的地方政府(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下同)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福利院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进出管理。农村福利院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院外人员进出院要做好登记工作,院民外出要履行相关手续,未按期返回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

四条工作人员管理。农村福利院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财务、安全、护理等人员由农村福利院聘用,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以内,并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与特困人员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

第五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来源为市财政下拨工资、失能或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超出部分,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主持福利院日常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年基本工资不得超过其他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数的30%。

第六条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绩效。各农村福利院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每季度末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下季度的首月发放季度绩效工资,资金来源为部分院办经营纯收入和代养纯收入,具体考核办法由各院根据实际制定。工作人员年度绩效为各院院办经营纯收入的30%和代养纯收入(代养收入-当年公布的基本生活标准)的70%扣减季度绩效工资后的资金,由各院在年末拟定发放方案,向地方政府报批,并向民政局报备。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年均工资(地方)。

第三章  内务管理

第七条完善管理制度。农村福利院要全面推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代表、特困人员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特困人员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由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督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化解特困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及组织协调特困人员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九条实施院务公开。农村福利院应设置公示栏,长期公示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收费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及时公示物资采购、接收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

第十条规范各类档案台账。规范记录食谱登记簿、物资保管台账、进出人员登记簿、24小时服务记录、职工考勤表、安全检查记录、环境卫生检查记录、门诊记录、每日消防安全巡查记录等。

第十一条保障特困人员生活水平。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科学合理安排院民生活,一日三餐按时供餐,荤素、干稀合理搭配,保证饭菜质量和数量,每周公布食谱,安排节日加餐、生日餐、病号餐。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金、生日金和春节慰问金。零用金按照当年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十位取整)发放,生日金300元/人,春节慰问金500元/人。

第十二条关心特困人员精神生活。农村福利院应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重要节假日开展活动,丰富特困人员的精神生活,关注特困人员心理健康。

第十三条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福利院代管个人财产的,应当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建立个人财产收支明细台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遗产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做好特困人员就医服务管理。特困人员发生危重疾病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有紧急联系人的,在送医同时应该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为传染病或疑似为传染病的,第一时间向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做好预防等措施。发现为疑似精神障碍的,报请地方政府同意,按相关规定,转送具备精神障碍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后应转送至精神病福利机构。

第十五条规范处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在农村福利院死亡的,福利院应当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与医疗机构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依据殡葬管理规定处理遗体。未取得死亡证明的,不得擅自处理遗体。特困人员丧葬按照“移风易俗、文明办事”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规范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必须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之上,农村福利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社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各福利院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不得低于同类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农村福利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农副业生产收入应根据时令市场价格折算并经院委会核定后入账。鼓励特困人员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同时将部分院办经济作为奖励与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各农村福利院要积极做好养老机构一至五级等级评定申报工作,以等级评定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农村福利院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福利院应在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上报地方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月根据福利院集中供养人数下拨特困供养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二十条农村福利院应及时向民政办报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增减及自理能力评估等级变化等情况,由各地民政办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市民政局核增核减农村福利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福利院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和出纳盘存表,并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每月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末编制年度财务情况报告,反映福利院开展特困供养、社会代养、生产经营、专项经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农村福利院财务由乡镇财管所代管,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潜江市公办养老机构财务收支明细》所列科目及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农村福利院应按照《潜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民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各类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现金使用范围,5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现金库存限额,日常现金库存不超过5000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到的现金特别是代养收入、院办经济收入、门面租金等应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四条规范物资出入库管理,福利院日常生活开支采购的燃料、大米、食用油、衣被等大宗物资及上级配发物资及时登记入账,严格履行进出库手续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直接用于院民生活的农产品折价后可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收入,同时计入院民生活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福利院支出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民政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须事先报批后按程序实施。福利院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购买200元以下农副产品等小额零星支出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经民政办主任同意后,可以采取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凭证报账,报销必须附明细清单、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其他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合法凭证,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二十七条明确工作责任。各地方政府对当地农村福利院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各地民政办主任对当地农村福利院财务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二十八条 接受监督检查。农村福利院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福利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4小时值班,实行早点人晚查房有规范的值班记录和工作台账,做好服务对象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农村福利院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做好食品存储、餐饮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素质;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整洁。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农村福利院应严格遵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严格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具有火灾风险的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值班管理;严格档案管理及其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农村福利院应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自查整改,对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农村福利院应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服务安全。农村福利院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规定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好院内服务安全管理。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做好服务防护。

第三十三条农村福利院应当依法制定传染病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汛抗旱、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并迅速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农村福利院简明管理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上级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条款内容与国家、省最新规定内容不符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福利院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民政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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