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救助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鼓励和保护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鄂纪发〔2019〕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原则
容错免责指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执纪、“大数据”比对、审计等工作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等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认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产生失误或偏差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后,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和防控的因素造成失误和偏差的,予以免除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二、容错免责对象
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内容。
社会救助容错免责的对象为全市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等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或协助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市、镇、村(居)三级工作人员及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容错免责情形
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可以给予容错免责。
1.主动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积极主动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必要时帮助或代理其做好救助申请工作,若因困难群众主动放弃社会救助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的;
2.切实履行信息核查及动态调整义务。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在册对象开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的信息核查和及时的动态调整,但因申请人、在册对象和相关人员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信息核对技术的客观限制,造成无法全面准确获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等真实信息,动态调整不及时,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和在册对象违规、超格享受社会救助或死亡人员继续享受社会救助的;
3.积极回应信访群众救助诉求。热情接待信访群众,帮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对暂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不理解、不配合,产生抵触情绪、消极行为甚至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灵活处理特殊个案。针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状况不明,共同生活成员难以清晰界定,而现行政策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个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从中心大局出发,明确相关标准并经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5.临机处置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处置社会救助突发应急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6.锐意推进改革创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升级、高效精准实施时,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但因缺乏经验,事先难以预见不利因素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7.其他容错免责的情形。其他未尽事宜产生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失误或偏差,经民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做商议和认定后,认为可以免责的。
四、容错免责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申请免责事项开展核实、认定时,对于可以容错免责的,依以下程序开展容错免责处理:
1.调查认定。由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免责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对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必要时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事情的核查和结果的认定,并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反馈结果,给予解释。
2.申诉复核。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结果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认定结果下达7个工作日内按人员管理权限提出申诉复核。
3.结果运用。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给予免责的,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本人免予工作问责,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级晋升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所在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五、纠错防错措施
相关部门要对产生工作失误和偏差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做好谈心谈话,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对于思想道德政治素质和工作业绩突出的,符合选拔任用的,可按规定进行提拔任用。
相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通过情况研判、请示报告、政务公开等工作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工作偏差。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向社会散布谣言损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快速核查,查实确属诽谤、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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