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来源: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16:2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3-08-14 16:21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基金管理,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依据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2021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慈善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以上政策法规为社区慈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慈善发展,促进了公益慈善事业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机融合。

近年来,我省在社区基金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湖北省慈善总会从2018年开始实施“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在建立社区基金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2022年我省在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支持下实施“五社联动”项目,将建立社区基金纳入项目内容,为社区基金建立积累了经验。湖北省慈善总会、宜昌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社区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社区基金规范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基金管理,有效发挥其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慈善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重点从社区公益基金设立管理、筹集使用、基金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了设立管理的要求。规定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愿发起。社区公益基金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同时对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公益基金规范管理、设立协议签订、社区基金管委会的建立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委会、慈善组织、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承接单位的各自职责。

(二)明确了筹集使用的规定。明确了社区公益基金筹集渠道、使用范围、拨付使用程序。其中社区公益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原始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慈善组织激励资金;其他合法收入。

社区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为辖区内的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帮扶服务;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助村(社区)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资助村(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其他促进村(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以及在外工作、就业人员等向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对社区公益基金进行配捐激励。

(三)明确了基金监督的责任。规定社区公益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对外开展公开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社区公益基金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