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来源: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09:3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2-09-06 09:39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等1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儿童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十三五”以来,全省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2021年12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湖北省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儿童福利服务的新任务、新目标。儿童福利机构是开展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通过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从非专业服务向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是提高儿童养育水平、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更多职责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重要的关爱保护阵地,亟需尽快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以适应当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等16部门以《意见》为依据和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

3.《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6.《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13)

7.《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MZ167-2021)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

(一)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意见》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着力在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推进完成以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的区域性儿童集中养育工作,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全省培育发展3家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每个市(州)有1个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创新转型。

(二)主要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大力推进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

1.关于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的主要措施。《实施意见》要求优化集中养育模式、提升集中养育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强化教育保障质量、分类实施安置政策、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进创新发展和严格规范机构管理。在优化集中养育模式方面,明确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再接收养育儿童,由市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市州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儿童转校就学、户籍转移、经费保障、医治康复、医疗保障、安置接收等服务工作。在提升集中养育能力方面,儿童福利机构可采取机构抚养、家庭寄养、家庭式抚养等多种方式养育儿童。认真做好儿童养育、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保障,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认真开展儿童综合评估,鼓励各地探索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政策措施。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方面,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卫生室)或门诊部(诊所),加强医护队伍专业建设,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内医护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应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落户无医保需要紧急救治的儿童,可按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病残孤弃儿童在机构落户前难以享受基本医保、紧急救治等问题。在增强康复专业能力方面,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着力加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确保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在强化教育保障质量方面,对于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单独设立特教班、特教学校和幼儿园,按规定落实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及时将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特殊困难儿童免费学历教育项目。在分类实施安置政策方面,对经评估具备劳动、独立生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社会化安置,鼓励自主创业,给予优惠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于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在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方面,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要将社会工作知识纳入培训重点内容,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在积极推进创新发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范围,盘活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创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养育、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康复指导培训等服务。在严格规范机构管理方面,明确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落实机构员工入职前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

2.关于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的主要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创新转型、主要职责任务以及提升服务能力等要求。在推进创新转型方面,明确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在主要职责任务方面,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临时监护工作,协调做好帮扶救助和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提升服务能力方面,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大力开展资源链接工作,实施儿童关爱服务项目。

(三)组织保障。《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平稳有序实施以及强化舆论引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度安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