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解难的制度效能,现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潜江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201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明确我省临时救助对象、程序、标准。201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细化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22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民政发〔2022〕61号)。2023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明确提出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开展急难社会救助、推行“小金额先行救助”等新要求。为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提升救助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是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文稿起草前,市救助局组织专班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各地在临时救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完成了初稿。之后开展了多次集中研讨,并广泛征求基层和市财政局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开展认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及认定条件。根据遭遇的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所需材料和区镇街道受理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经办机构的审核确认程序。临时救助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服务救助、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根据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确定对应的临时救助标准,以及对应的资金发放要求。
第六章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和临时救助经办机构的权责划分。
第七章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过往工作经验,提炼基层典型经验做法,以规范救助程序、提升救助实效为根本原则制定。这些内容遵循“不违背、不突破” 上级政策,不会造成临时救助对象规模和资金大幅增加,对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过渡型救助对象范围。根据部分对象因身份特殊,阶段性难以通过就业等方式获取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客观实际,《实施办法》明确过渡型救助对象情形,主要包括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的大学生以及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通过给予临时救助解决此三类人员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第五条第二款)
(二)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状况、个人能力,将刚性支出达到一定额度,可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明确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其刚性支出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设置通过 “一事一议”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开放性条款,尽可能覆盖到遭遇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人群。(第五条第三款)
(三)明确多种申请方式。根据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除传统的线下申请外,增加多种线上申请方式。(第八条)
(四)明确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限制。明确可在居住地、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升救助时效。(第八条)
(五)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只看是否发生急难情形;过渡性临时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规定确认;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一事一议”情形外,重点核实刚性支出情况。(第十四、第十五条)
(六)明确临时救助可采取多种方式。明确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服务救助、转介服务4种形式,切实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化救助需求,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第十九条)
(七)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生活的目标功能,结合困难情形、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消除救助标准的随意性。明确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过渡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内。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等分档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9倍、12倍。(第二十条)
(九)明确特殊情形救助标准确定方式。明确对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救助金额确需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困难家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第二十一条)
(十)明确临时救助发放形式。为避免救助金一次性发放后取作他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仍然困难,反复申请救助的现象,明确临时救助发放形式。(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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