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0〕14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台的《潜江市城乡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维资金扶持补助办法》(潜民政发〔2019〕61号),出台此办法。
二、制定过程及主要依据
《办法》由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于2025年10月起草。在征求潜江市委政法委、潜江市委宣传部、潜江市发展改革委、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司法局、潜江市卫生健康委、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为民政部等16个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中关于第二章第5节“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中的内容。
三、奖补对象及标准
奖补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死亡、火化,在市内合法合规殡葬服务机构(含农村公益性公墓)内采用生态安葬的逝者。
奖补标准:一次性奖补2000元/例,奖补资金由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四、生态安葬类型
生态安葬指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并且不单独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在生态安葬完成后30日内,申请人(即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填写《潜江市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提供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审核确认后,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原件,逝者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安葬协议或生态安葬证明。
(二)审批。市民政局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材料归档备查。对不符合生态安葬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三)资金拨付。市民政局按季度汇总审核通过的奖补名单,于每季度末前,将生态安葬奖补花名册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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