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纠纷“最优解”, 履行到位“最解忧”

发布日期:2024-07-26 15:1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在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主持下,一起因无人机飞防作业引发的农业生产纠纷就地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无人机飞手张某、水稻种植户李某当场赔受害者娄某莲藕损失0.8万元人民币。这是市农业农村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2024年6月25日,水稻种植户李某因农业生产需要,在自己的承包地使用无人机进行农药除草作业。作业后第二天上午,娄某发现其种植的莲藕荷叶陆续出现枯萎、死亡,经报警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者娄某遂将无人机飞手张某、水稻种植户李某投诉至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同样的事情,去年已经发生过一次了,今年打农药又没有提前告诉我,这次必须要赔偿我的全部损失……”,调查中,受害者娄某气愤填膺的说。“我大面积种植农作物肯定需要飞防作业,本就是正常的农业生产行为,娄某非要在田地附近种植莲藕,自己又不加强管护,我不同意赔偿。”水稻种植户李某也表示很委屈。经过几轮协商,双方矛盾始终不解。

 解铃还须系铃人,张某、李某是否应该赔偿,还是要回到案发地就地调研了解情况。经调查勘验并与当地村干部交谈,执法人员发现以下三个案件重点:
 一是张某在作业前,未考虑当天的风向;二是双方纠纷涉土地相邻,中间也无高大遮挡物或其他农作物;三是去年双方之间确也曾发生过一次飞防作业引起的莲藕损失纠纷,此次作业前,张某、李某仍未提前通知娄某。

执法人员到娄某莲藕种植田还了解到,莲藕的生产上市周期非常长。药害发生后,娄某每亩施复合肥15公斤,莲藕荷叶已长出新叶,损失并未影响到11月份成熟顺利上市。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一般需要组织鉴定或寻求专家辅助意见。但是本纠纷数额小,专业鉴定的费用和耗时对于三方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我们认为无人机飞手张某、水稻种植户李某对于娄某莲藕损失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责任,调解是实质性化解这个民事纠纷的最优解。”参与调解的执法人员彭勇说道。

七月的潜江,骄阳似火。大家再次来到案发地,这一次经过执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责任分配等方面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解开了心结,这起民事“小”案件实现了一次履行到位的“最解忧”。

小案不小办,以群众的需求和诉求为着力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民生无小事,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忧心事和揪心事,让一张张“调解清单”变成一份份暖人心的民生答卷。

(通讯员:杨必洪 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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