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潜农(农产品)罚〔2024〕3号 | 黄*喜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黄*喜 |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275“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等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民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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