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三)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90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17: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17:40:00 名  称: 2024年3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三)

发布日期:2024-03-25 17:4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4〕1号胡*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胡*平当事人2024年1月13日,在汉江兴隆坝上游水域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1日
2潜农(渔业)罚〔2024〕2号帅*刚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帅*刚当事人2023年12月31日,在汉江引江济汉水域下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5日
3潜农(渔业)罚〔2024〕3号胡*燕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案胡*燕当事人2024年1月24日,在总干渠白鹭湖段田阳分场段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1日
4潜农(渔业)罚〔2024〕4号江*方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江*方当事人2024年1月24日,在红旗码头水域下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5日
5潜农(渔业)罚〔2024〕5号蔡*洲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蔡*洲当事人2024年2月19日,在汉江潜江高石碑窑堤附近水域下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1日
6潜农(渔业)罚〔2024〕6号路*荣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路*荣当事人2024年1月28日,在东干渠熊口镇赵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1日
7潜农(渔业)罚〔2024〕7号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雷*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在潜江市渔洋镇毛桥村大队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2日
8潜农(渔业)罚〔2024〕8号谢*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谢*珍当事人2024年3月1日,雇佣周*军在总干渠张金段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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